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7

  名誉权对每一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和不可侵犯的。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侵犯名誉权的刑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决定侵权人,侵犯名誉权:停止侵权,恢复声誉,道歉并赔偿损失。并提倡精神损害舒缓。

  如果侵权人拒绝执行,则:

  1、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报刊上公告,支付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应当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七条规定:“侵犯名誉权是否构成义务,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违反法律的事实予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确定:

  1、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行为人侵犯他人声誉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疏忽。以媒体新闻报道为例,侵犯他人的声誉。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识别它,但如果它只表明所报告的事实没有被调查或者审查不严格,那么主观心态应该是授权:作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中国社会监督的主体,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报道权,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因为舆论监督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一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构成要件中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按照惯例,这里的“法律”应作限制性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行为人可能受到约束,但受害人不得要求行为人违反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向有关行政当局上诉,要求他们处理犯罪者。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的特殊性,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前者更隐蔽,证明更困难。如公民因损害所造成的社会行为和他人对其道德评价的减少;法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善意的下降,合同在谈判中被终止等。我国没有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所涉及的名誉权案件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法律和统一的衡量标准。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作者认为,侵犯声誉权必须是非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直接结果。如果确定的非法行为与间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滥用权利。这与声誉保护体系的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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