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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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银成律师
  • 2017-07-17

  公司解散包括了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公司解散方式,其情形肯定又是不同的。那么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呢?公司强制解散的程序又是如何的呢?

  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现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属后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在一定情况下会继续保留;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继受,而不是消灭。合并、分立解散不实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实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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