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哪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8

  摘要: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就是父母,父母对孩子的成长十分重要,都说母爱如海,父爱似山,但是如果父母离异,一方觉得对方不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的环境,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而是可以选择变更抚养权的。那么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法院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

  二、变更抚养权纠纷处理办法

  解决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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