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11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都会说口说无凭,但其实很多时候口头协议、口头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而口头遗嘱也是常见的遗嘱订立方式之一,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如何订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上一篇:如何有效进行遗嘱公证?

下一篇:享有财产继承权的主体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