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承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9-06

  摘要:合同签订过程中,向受要约人要约之后,受要约人表示同意,那么承诺就生效了。小编将会在下文中对承诺的有关概念、期限、生效时间、撤回、延迟与迟到以及承诺的内容,做进一步的介绍。如需法律问题,需要向律师咨询。

  一、承诺的法律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快车整理)。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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