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什么效力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9

  导读: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总是纠纷不断,那么常见的效力纠纷有什么呢?而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以及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十分常见,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

  认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使用而产生效力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消防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因此租赁房屋根据《消防法》必须经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当然在在界定何为“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时,需明确只有“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才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因此不宜笼统地认为城市出租房屋一律须经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租赁合同就无效。

  二、租赁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根据《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整体验收合格而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三、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在“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同时认为现行法律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合同权利,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该合同责任既包括追缴租金,也包括违约方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出租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应予以支持。

  四、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在“西安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2)民一终字第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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