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的补偿确定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11

  对于普通人来说,一旦不上学了,步入社会,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工作,很多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被公司辞退,但是被辞退有时是有补偿的,那么辞退员工的补偿确定条件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辞退员工的补偿确定条件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公务员辞退的法律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六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职决定。

  第七条 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是违法的,除非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职工,并且辞退之后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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