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继承公证?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0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1、继承公证审查什么内容?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3)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4)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5)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2、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3、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了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的;

  (3)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4)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拒绝协助公证机构进行核实的;

  (5)法定继承人之间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权属或者是否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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