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2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是第三人。但在实践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第三人的撤销权是不一样的。因此,第三人合同撤销权在行使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定,以及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在下文中,有关于第三人合同撤销权行使时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什么?

  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一、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四、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五、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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